上海公积金提取(上海公积金新政施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怎么办理?)
近日,申城市民王先生准备购买房产,想要在购房时支取一部分公积金使用。他正好听说,上海市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政策,事关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而且新政策已于10月7日起正式施行,便在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留言板留言咨询:“新政策有哪些变化?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如何办理?”
其实,除了王先生,近期还有不少市民也来电咨询相似的问题。为此,记者向上海市有关部门咨询、查询了市民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整理回答如下。
问:新政策涉及到哪些新内容?
答:一、对借款人购买6(含)至35年之间房龄的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6(含)至20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不超过30年;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含)至35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减房龄”。二、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支持购买更新改造后房屋公积金提取;支持项目建设期内租房公积金提取;扩大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这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消费类: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的;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二、非住房消费类: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购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在本市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应当符合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等条件。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办理材料?
答: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在购房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盖章的缴存查询材料);本人名下的一类账户中资银行借记卡;其他相关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对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存疑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线下办理的,需要产权人本人前往网点提交以上材料。
栏目主编:王志彦
来源:作者:郑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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