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公园溺亡,家长状告管理方 索赔80万被驳回

孩子公园溺亡,家长状告管理方

一名14岁的少年李某在某公园的人工湖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该区域明确挂有“禁止游泳”的警告牌。事后,李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园的管理者——园林绿化局及负责安全的某景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80万元,声称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据调查,该公园作为免费向公众开放的空间,由园林绿化局管理,并委托某景观公司在维护期间保障安全。事故发生时,入园口和湖边均已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游泳活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指出,虽然管理方有责任提供安全保障,但考虑到公园的公益性质及其开放性,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与营利性场所应有所不同。鉴于警示标识的设立,法院认为园林绿化局与景观公司已履行了警告和提醒的职责,没有安全管理上的疏忽。

另一方面,考虑到李某已14岁,理应能理解警示标志的意义及下水的危险,同时也应具备不得在景观湖游泳的基本常识,他的擅自行动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李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一审决定驳回李某父母的索赔请求。随后,他们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未支持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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