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孩子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或构成违法 暑期安全不“放假”!

暑假期间,学生们终于迎来了放松的时光,但安全问题却不应因此而“放假”。近期,一些家长疏于管理,放任孩子在暑期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危险,还可能触犯法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特别提醒,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则必须年满16周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监护人必须把好安全“第一关”,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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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15岁的赵某在暑假期间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同龄好友李某外出,不料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李某将赵某、张某等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通州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表示,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能仅依赖于认定书,还应综合考虑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赵某与李某均为年满15岁的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有所认知。然而,赵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电动车能力的情况下仍载着李某出行,李某也自愿搭乘,这表明两人对事故的发生都存在过错。此外,张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需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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