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杨妞花等人精神损失费诉求不予支持 拐卖案重审宣判
10月25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宣判,再次判处余华英死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还判决余华英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4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分别赔偿刘某贤等3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分别赔偿申某鹏等2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贵阳中院解释称,由于被告人余华英拐卖杨妞花等6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寻找孩子或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了酌情赔偿。但由于杨妞花等9人未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法院对每个被拐儿童或家庭酌情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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