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校园欺凌事件是责任不是家丑 主动通报提升透明度
近日,一段关于贵阳一小学发生校园欺凌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广泛关注。12月21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对此事进行了核实并通报了相关情况。该事件发生在2024年3月,涉及贵阳市实验小学二年级某班4名学生对1名同学实施殴打、辱骂等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已依法依规对涉事4名学生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教育部门也对涉事学校的党总支书记、校长、分管安全副校长、思政主任、班主任、值班老师进行了问责处理,其中包括对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分别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并要求在全区作公开检讨。
网传的校园欺凌事件并非最新发生,且早就被调查处理。当地针对网传视频的回应迅速,但这也引发新的疑问:为何当初调查处理这起校园欺凌事件时没有向师生和社会通报?而是在半年多之后,因为有关视频传出才被动通报?如果没有造成网络舆情,当地是不是就不准备通报此事?
这样的疑问并非多余。2016年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要认真做好学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过分渲染事件细节。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有责任主动向社会通报校园欺凌典型事件。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又要公开透明,才能起到教育与警示作用,这也是防治校园欺凌的重要一环。
当前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学校可能还存在把校园欺凌等事件视为“家丑”的问题,担心校园欺凌事件被曝光会影响当地教育、涉事学校的声誉。因此,在具体事件的处理上,常常会有顾虑,要么淡化事件,不进行严肃调查,甚至不了了之;要么是进行了处理,但不对外公开、通报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以求把影响降到最小。
这种做法不利于反校园欺凌共识的形成。前述《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可见,对校园欺凌典型事件进行通报,以及将典型案例用于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是教育部门、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必须完成的规定动作。
也许有关部门认为,《意见》要求的是通报校园欺凌典型事件,如果认为“不典型”就不必通报,并担心主动通报会制造舆情。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校园欺凌通报制度,不能因怕舆情而不通报,要以主动的通报提高校园欺凌、暴力事件调查、处理的透明度,同时加强面向师生、家长的防治校园欺凌教育。
回到这起事件上,从网传视频引发的关注以及当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的严肃处理来看,这并非一件小事。其所反映的小学低年龄段学生间的欺凌行为,或许超出了许多人的认知,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事实上,视频引发舆情之后的通报与主动通报给人的观感大有不同。前者给人的感觉是应对舆情之举,而后者则是将通报作为防治校园欺凌的重要一环。
有人担心通报校园欺凌事件会给涉事未成年人带来压力,但这完全可以在通报时进行技术处理,如不通报涉事未成年人详情,只通报事件过程与处理。例如,当地在通报这起事件时明确表示,“因涉及的学生均系7—8周岁的未成年人,涉事学生详情依法不予公开”。落实校园欺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制度,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治,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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