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有2次反悔机会 法律专家解读条款
8月12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邀请公众提出意见。草案中提到,从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那天起的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不想离婚,就可以向当初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从而停止离婚登记流程。这一“离婚冷静期”内允许任意一方撤回决定的规定,引起了广泛讨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良善律师就此表示,尽管之前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未包含撤回离婚申请的具体条款,但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作为下位法的《婚姻登记条例》需要与上位法《民法典》保持一致,避免法律间的矛盾。赵律师进一步阐释,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双方都同意的协议离婚情形。自从《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双方在30天冷静期内撤销离婚申请,仅意味着当前这次向民政局的离婚申请失效,并不意味着双方未来无法再次申请离婚。也就是说,即便有一方撤回了离婚申请,只要双方仍有离婚意愿,完全可以再次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而如果一方坚持不愿离婚,另一方则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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