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牵狗绳两犬厮打,另一犬主人被咬伤,遛狗人被判赔偿4600余元

小区遛狗是很多养狗人士茶余饭后的活动之一,狗狗互吠甚至厮打的情况也时常出现。如果狗狗厮打,主人在拉架的过程中不慎被咬伤,责任与赔偿该如何判定?去年10月,在成都生活的刘某某答应朋友杨某照顾其爱犬萨摩耶。一天晚上,在小区里遛狗时,萨摩耶与另一只小型犬发生厮打,另一只狗的狗主人庹某被狗咬伤右腿。随后,狗主人将刘某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000余元。经审理,成都青羊法院判定,刘某作为犬只的管理人在遛狗时并未采取牵狗绳等安全措施,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宠物狗在小区厮打,主人拉架被咬伤

一方遛狗人被告上法庭

2023年10月3日傍晚,庹某、刘某某在小区内各自遛狗。随后,庹某与刘某某在遛狗途中相遇,两只狗相互吠叫、厮打,庹某在制止过程中被狗咬伤右腿。随即,刘某某陪同庹某到医院急诊治疗,庹某被诊断为犬咬伤,右腿多处皮肤裂伤。医生为其清洗伤口,注射狂犬疫苗、狂犬免疫球蛋白和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嘱咐庹某定期换药,因感染风险大,建议庹某休息两周,加强蛋白等营养。

作为犬主人的杨某(不在场)和遛狗人刘某某(在场)共同垫付了医疗费2202元,庹某支付医疗费640.8元。

10月5日,庹某报警。派出所接警后,通知双方协商解决。经查明,庹某所遛的犬只为小型犬。刘某某所遛的犬只为中型犬萨摩耶,萨摩耶为杨某所有,事发时杨某不在成都,其将狗交由刘某某照顾管理。庹某、杨某各自所有的犬只均不属于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范围。

事发前小区内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遛狗时未系牵引绳。庹某要求刘某某和杨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810.8元。

对此,杨某和刘某某不认可,“我们认可医疗费640.8元。但对误工费、交通费不认可,事发时处于国庆期间,未产生误工费。”庹某则表示自己是自由职业,从事演出和艺术培训,“休息期间不能参加演出和教学工作,需要支付代演和代课费用”。

未牵狗绳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赔偿4600余元

成都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两只犬只相遇时发生了吠叫,庹某制止时被咬伤。庹某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杨某饲养的犬只将其咬伤,但结合事发前的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的狗在当时未系牵引绳,以及庹某被咬伤后,刘某某陪同就医并支付医疗费用等事实,能够证明杨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庹某具有高度可能性。即使庹某是被自己所饲养的犬只咬伤,也是因刘某某在遛狗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引发,刘某某对庹某被咬伤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前,杨某将其饲养的犬只交由刘某某照顾管理,刘某某在事发当晚遛狗时未系牵引绳,在两只狗发生相互吠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未尽到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对庹某被狗咬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将其饲养的犬只交由刘某某照顾管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对本次事件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庹某提交了医疗费发票,且杨某、刘某某认可该笔费用,故法院对医疗费予以支持。因医嘱中载有加强营养内容,对营养费予以支持。庹某提交的医嘱载明医生建议休息两周,庹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证明其在休息期间存在请假请他人代演和代课并支付代演费和代课费。结合其受伤部位和其职业,法院能够认定其因本次受伤产生了误工损失。

庹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为自由职业人员,因此法院以2022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4912元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3257元。结合其治疗和换药情况,法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应向庹某支付赔偿4617.80元。

>>法官说法

被告遛狗不牵绳具有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犬只的管理人,在遛狗时并未采取牵狗绳等安全措施,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明饲养宠物事关城市乡村文明及社会和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损害。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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