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售“老头乐”?扬州一商家被责令:回收、退款!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祝隽 记者顾潇)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因其驾驶门槛低、价格便宜等特点,长期以来受到一些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的青睐。但由于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车辆安全性能差,导致由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按照有关规定,电动车销售门店严禁销售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可仍有些商家我行我素,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擅自销售非标车。日前,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一起案例,警方从查获的非标电动车开展源头整治,对驾驶员进行劝导宣传,告知不得上路行驶,并追溯车辆销售源头,责令商家回收并退款。

近日,扬州江都公安交警部门在开展秋冬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获了一辆违规上路行驶的非标电动四轮车。该车车厢为封闭式,驾驶人告诉民警,“主要是在刮风下雨天气下接送孩子,这不前段时间刚购买的。”民警询问后得知,车主的子女于10月4日花费6000元购买了这辆电动四轮车,购车的地点是江都区一家电动车销售门店。

民警告知驾驶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领上牌条件的三、四轮电动车,主要包括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俗称的‘老头乐’这类车,大部分是非标电动车,这种车无法申领牌照,车主大都无证驾驶,这类车是禁止上路行驶的。”民警向驾驶人明理释法。

经查,电动车销售门店售卖非标车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公安交警部门随即联合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门开展联合执法,责令商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其间,江都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及时介入,与商家进行了沟通。门店老板承认,“我们的确出售了这辆电动四轮车,也没有向消费者明确说明车辆属性。”

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商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今年9月1日后,省内城市的所有电动车销售门店不得出售非标电动车。随后,在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引导下,该店铺回收了这辆非标电动四轮车,并将大部分购车款退还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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